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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駕駛肇事逃逸有罪嗎?

一、副駕駛肇事逃逸有罪嗎?

副駕駛肇事逃逸有罪嗎?

坐副駕駛不是車輛駕駛人,不存在肇事逃逸的問題。

如果副駕駛人是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而慫恿、指使駕駛人逃逸,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依法予以懲處。

1、副駕座上的人是“乘車人”,與肇事無關,除非他指使駕駛員違章。

2、乘車人應該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有義務提供信息,不得隱瞞、偽造證據,否則涉嫌包庇。

3、確實不瞭解情況,無責任。自身也受損失的,也是受害人,也可以獲得賠償。

二、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説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等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後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三)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如果説在發生了肇事逃逸後也是會給受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説我國也是嚴禁出現任何的肇事逃逸行為,那麼當事故發生後駕駛員也是因為心存僥倖的心理或者是害怕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和制裁後才會進行肇事逃逸,當出現肇事逃逸後違法的性質也是會嚴重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