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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怎樣量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標準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怎樣量刑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法釋〔2000〕33號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發佈)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當前交通肇事違法犯罪特別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惡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斷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即使肇事後逃逸也增加不了什麼處罰,助長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態,從而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後果。筆者認為,現行法律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處罰力度顯然是不夠的。

1、將交通肇事逃逸從交通肇事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此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肇事後果持過失心理狀態,因而只能按照過失犯罪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見,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違法犯罪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持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對交通法規而言,肇事後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後可能帶來的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損失而言,肇事後逃逸則表現為間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種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將他人撞傷,明知不搶救必然會導致死亡發生,但為了避免救治傷者帶來的經濟損失和麻煩希望傷者死亡而逃離事故現場,就是不作為的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把交通肇事逃逸與“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並舉而作為加重處罰的情形,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仍然是行為人過失所為導致的特別嚴重後果。從犯罪構成理論來看,把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一併論處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應獨立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緻人死亡,可作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處罰情形。

2、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定罪標準,提高量刑幅度。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其定罪標準也只能如此。這樣,以同一標準來適用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對其打擊是不力的。因此,不僅要單獨設立交通肇事逃逸罪,還要降低其定罪標準,“致人輕傷”即可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這也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標準即為輕傷,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對人們生命的漠視、對公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帶來的威脅比傷害犯罪嚴重得多。與此同時,還應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現行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於懲治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犯罪。

我國相關的機動車駕駛者,在駕駛機動車時,如發生交通事故時,對這類交通事故沒有及時的處理,逃離相應的現場的駕駛者。我國的相應交通管理法律對這類駕駛者,處以相應的處罰。處罰這類交通肇事逃逸者,對我國的交通進行相應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