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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肇事逃逸後車損給報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肇事逃逸後車損給報嗎?

根據法律規定肇事逃逸後車損給報嗎?

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車損險的保險條款中都有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是屬於免賠責任,也就是説確定逃逸的話商業險不能獲得賠付。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逃避追究,不顧他人安危,繼續超車超速行駛的,以至又撞死撞傷人或者造成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定性

1、行為人肇事後,為逃避追究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違反交通規則而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應當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對此不應當實行並罰,另罪作為量刑情節來考慮。

2、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躲避他人的攔截,橫衝直撞對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可能散失持放任的態度,以至又撞傷、撞死他人的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危及的不僅是交通運輸安全,而且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行為人後一階段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對此,要與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實行數罪併罰。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其他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五)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六)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七)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八)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違反交通規則,所導致一系列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第一時間應當下車檢查,是否存在人員傷亡,然後及時的送往到醫院進行救助,而不是一味的逃避責任,否則的話,由此造成的賠償應當由當事人全權負責,無論是商業險還是車損險,都不會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