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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肇事逃逸索要賠償嗎

一、在我國肇事逃逸索要賠償嗎?

在我國肇事逃逸索要賠償嗎

首先,民事賠償同刑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如果依據相關法律需要服刑,承擔民事責任是無法抵免的。

坐牢並不能減免民事賠償責任

犯罪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民事賠償根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因此,

1、被判刑坐牢的,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即便是被判處死刑,並執行死刑後,如果其有遺產的,用其遺產負擔民事賠償;沒有遺產的,無法獲得賠償,民事賠償責任消滅。

3、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形式,在適用上,互不影響。即承擔刑事責任,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二、肇事逃逸刑事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生活中應該沒有人就因為司機肇事逃逸所以主動的放棄了索要賠償的吧。不管憑自身的能力能不能夠找到肇事逃逸的司機,遇到這種情況還是應該及時的報警的,畢竟公安部門可以憑藉相應的刑偵技術讓肇事逃逸的司機認罪伏法的,而且法律當中絕對沒有規定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可以相互抵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