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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超載處罰規定

平時在道路上看見貨車,心裏都有一股緊張感,特別是看見貨車廂堆積如山的貨物,感覺隨時會壓過來。因為很多在道路上行駛的貨車都存在超載的現象,那麼貨車超載處罰規定是什麼,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貨車超載處罰規定

一、貨車超載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超限程度百分率小於5的,屬於輕微超限,執法人員將不登記,不卸貨、不賠償、不處罰,教育放行;

超限百分率大於等於5小於等於20的,屬較輕超限,執法人員將進行登記,並要求當事人自行卸貨分載,按標準繳納公路補償費,不處罰,不扣分,警告教育;

超限百分率大於等於20的,將強制卸貨,按規定繳公路補償費,並處按超限嚴重程度處罰,建議交警扣分處理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貨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核定載貨質量百分之三十或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車輛超載是否影響事故責任認定

當事人的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所認定的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章、是否構成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因此,車輛超載是會影響事故責任認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三、載人超載的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人數未達百分之二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其他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或者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

超載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章行為,超載的行為對司機操作駕駛要求難度特別高,而且超載越多,危害性就越大,越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所以,為了個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遠離超載。如果對處罰有疑問,小編建議去本站平台找專業律師服務。

標籤:超載 貨車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