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質押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但公司法頒佈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允許設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後出台的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才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如《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5條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78條又作了進一步補充。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
總的來説,股權質押可以分為權利質押和動產質押。這兩種都是出質人以自身擁有的股權做質押物而設立的。股權質押作為一種質押物,是為了擔保債權設立的,它有利於保護質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8條第3款規定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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