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購外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騙購外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二、騙購外匯罪判多少年
(一)刑法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憑證、單據騙購外匯的處罰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的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刑法規定使用偽造、變造海關憑證、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按前述規定從重處罰。
(三)單位犯本罪的處罰
按前述第一條規定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騙購外匯罪有哪些客體特徵
(一)騙購外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防止外匯資金自由輸出輸入,平衡國際收支,增強本幣信譽,穩定匯率,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以及外匯匯率實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國,一般不稱外匯管制而稱外匯管理。我國自1994年起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同時實行放鬆經常項目和嚴格資本項目“一鬆一緊”的外匯管理制度。外匯儲備是國家經濟實力的象徵之一,也是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的後勁所在。實施外匯管理,有利於國家外匯資金的集中使用,保護我國貿易的發展;有利於防止資本逃避,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有利於增強人民幣信譽,加強我國的經濟地位;有利於穩定國內物價,促進經濟平衡、協調發展。
(二)本罪的對象是外匯。外匯是指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用於國際收付、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它具有動態和靜態雙重含義。通常情況下所指的外匯,是從靜態角度來考慮的。對靜態意義之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為“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機構、外匯平準基金組織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國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1997年修正的《外匯管理條例》第3條列舉了外匯的表現形式:
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外匯資產。
我們認為,騙購外匯罪的對象從理論上而言當包括靜態意義外匯之全部外延,但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外國貨幣、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等易於轉手倒賣的外匯。
騙購外匯罪屬於故意犯罪,也就是説如果是過失有騙購外匯的相關行為,那麼此時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另外,在犯罪主體上面,個人和單位其實都是可以構成的。對應的在處罰上面也就要區分不同的犯罪主體了,畢竟在對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都是採取的兩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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