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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程序丶經濟訴訟審判程序

經濟仲裁程序丶經濟訴訟審判程序

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事訴訟審判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採用書面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旅、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中最好寫明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工程實踐中常用的有兩類:一類是購買建築材料可能遇到的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互易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另一類是工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2,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訴訟文書送達方式有6種:

①直接送選,是最常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②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時,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委託其他法院將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④郵寄送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速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機構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選人同住成年家屬,受送迭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的3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以書面方式説明退回的理由。

⑤轉變送達,適用轉交送達的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人員、被勞動教養人員,由該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送達。

@公告送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固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剮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l起5日內將替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舍議庭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藉口頭告知。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採用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二)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省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湃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宜告判挾,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

二、民事訴訟執行程序

一、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

2、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


  3、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


  4、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 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5、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6、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權、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7、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二、執行管轄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3、在國內仲裁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4、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5、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6、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7、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製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三、執行申請

(一) 申請執行的條件

1、申請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 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四、申請執行應向法院提交文件和證件:

(一)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三)
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 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五) 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五、由法院審判機關移送執行機構執行的法律文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六、法院審查執行申請的期限 法院應在七日內審查完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開始進入執行程序。

七、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1、 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2、
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