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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出租合同簡單樣本

商鋪出租合同簡單樣本

商鋪出租合同簡單樣本

出 租 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承 租 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前門項目商鋪租賃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1條 定義

1.1 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釋的以外,下列重要用語具有下述含義:

(1) “項目”是指位於【 】項目(暫定名,最終名稱以甲方確定的為準)。

(2) “租用面積”是指本合同第2.2條約定的用於本合同項下計算商鋪 租金的實測面積,是商鋪的“套內建築面積”。

(3) “交付狀態及附屬設施”是指與商鋪相關的供電、供水、電訊以及雨水排放和污水排放管線等設施。有關本合同所稱配套設施的具體內容詳見附件二《交房標準》。

1.2 甲方作為商鋪的產權人,有權自行指定或委託商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統稱為“管理公司”)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承擔義務,此等管理公司行使本合同項下的甲方權利或承擔義務,視為甲方的合同履行行為,乙方對此表示同意並接受。

第2條 租賃標的

2.1 承租商鋪位於該項目【】地塊【】層【 】號商鋪,為避免疑義,該商鋪當前的正式地址和編號是【 】號(郵編:【】)。商鋪的具體位置及範圍見本合同附件1。

2.2 承租商鋪的租用面積為【 】平方米(暫測),最終確定的租用面積以甲方指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實測數據為準。

2.3 本合同所述租金、物業管理費、推廣費等各項費用的依據,最終以實測租用面積進行結算。在甲方確定商鋪的實測租用面積之前,乙方應當按照第2.2條所述面積繳納租金、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在商鋪的實測租用面積確定後,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內結算此前已繳租金、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4 乙方對與商鋪相關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和要求以及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及使用約定已充分知悉,不持任何異議。承租商鋪的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交房標準》中列明。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附件二作為甲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承租商鋪給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承租商鋪的驗收依據。

2.5 乙方在此確認,本合同所述的商鋪編號為甲方暫定編排,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變更編排或變更項目或項目內任何部分的名稱。對此乙方不持異議,也不影響本合同的實際履行。

第3條 租賃用途

3.1 雙方確認,乙方承租商鋪須用於商業經營活動。乙方應在 地塊房號為【 】名稱/商號對外進行直營店經營,並用於從事【 】經營項目,從事經營項目的品牌為【 】。

3.2 租賃期間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承租商鋪的用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經雙方確定的商號/名稱、經營項目或品牌。

3.3 租賃期間內,乙方不得使用、允許或默許承租商鋪用作任何非法、違背公序良俗、損害項目整體商譽的用途。

第4條 租賃期限及免租期

4.1 商鋪租賃期限為【 】年,自交付日開始計算。雙方暫定商鋪的交付日為【 】年【 】月【 】日,從交付日起至【 】年【 】月【 】日為裝修免租期。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屆滿。如交付日因故遲延,雙方同意租賃期及免租期自動相應順延。

4.2 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自交付日起,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裝修免租期。在免租期內乙方無須支付租金,但須承擔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裝修產生的相關費用。並且,除非另有特別明確的約定,免租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長。

4.3 雙方確認:甲方提供的免租期是基於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沒有重大違約的前提下給予乙方的優惠。在租賃期內,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或因乙方違約導致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則乙方不享受免租期的免租金優惠,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第一年基本租金標準向甲方補交該期間的全部租金。

第5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5.1 本合同項下租金以人民幣作為計價和結算貨幣,乙方如使用外匯支付的,應自行兑換為等額人民幣後向甲方支付。由於外匯兑換所發生的銀行手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2 乙方應以下列標準計算租金金額,向甲方支付承租商鋪的租金。

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為人民幣【 】元,月租金為人民幣【】元;

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為人民幣【 】元,月租金為人民幣【】元;

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為人民幣【 】元,月租金為人民幣【】元,

第四年每月每平方米為人民幣【 】元,月租金為人民幣【】元,

以上租金均不包含物業管理費及推廣費。

5.3 乙方應按月/季/半年向甲方預付租金。首期租金乙方應於交付日前的一個月內向甲方預付。本合同約定的免租期屆滿以後,每應付款月【】日之前(含當日),乙方向甲方預付下期的租金。

5.4 乙方可以用支票向甲方支付租金,或以匯款或轉賬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銀行賬户,有關付款所產生的手續費由乙方自行承擔。指定賬户變更的,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照通知的新賬户向甲方匯款或轉賬。

開户銀行:

開户名:

賬 號:

5.5 甲方在收到乙方每筆租金後,向乙方開具等額發票。

5.6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各自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税費。

第6條 物業管理費以及其他費用

6.1 物業管理費

(1) 雙方約定,作為商鋪的承租人,乙方應當自交付日(【 】年【 】月【】日)起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繳納承租商鋪的物業管理費。承租商鋪的物業管理費按承租商鋪的租用面積計算,計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元,每月累計【 】元人民幣。裝修期間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裝修期屆滿後按正常標準繳納即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

(2) 商鋪的物業管理費由乙方按月預付給甲方或管理公司,首期物業管理費於交付日前的一個月內繳納,其後各期物業管理費應於上月【25】日之前(含當日)預付。首期物業管理費和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前的一個月的物業管理費均以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日物業管理費計算。

(3) 租賃期間內,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權根據經營情況、管理成本或政策的有關規定,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調整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並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執行。

(4) 乙方可以用支票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或以匯款或轉賬方式存入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下述銀行賬户,有關付款所產生的手續費由乙方自行承擔。指定賬户變更的,由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照通知的新賬户向甲方或管理公司匯款或轉賬。

開 户 名:

開户銀行:

賬 號:

(5) 乙方繳納物業管理費後,由甲方或管理公司向乙方開具等額發票。

6.2 推廣費、能源費等其他費用

(1) 乙方應於免租期屆滿後按月向甲方交納承租商鋪的推廣費,用於為提高項目的知名度及形象等甲方安排的推廣、促銷活動以及廣告費等的費用支出。推廣費按商鋪租用面積計算,繳納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該項費用包含在物業管理費中,不單獨繳納。

(2) 自承租商鋪交付日起,乙方還應當承擔並支付其使用的水、電、燃氣、通訊、寬帶費、非正常營業時間空調供應等所產生的全部費用。本款所述費用的支付方式、標準和時間,以甲方或管理公司的書面通知或相關規定為準。乙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延付各項費用。

(3) 雙方確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或延遲繳納前款所述費用。如因乙方欠付前述費用導致政府或相關供應單位中斷或停止對項目的相關能源供應,則因此而導致甲方、管理公司、其他承租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蒙受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7條 租賃保證金

7.1 租賃保證金

在本合同簽署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的金額相當於乙方承租商鋪【 叁】個月的基本租金、物業管理費之和,共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其中【】個月的基本租金之和共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 】個月的物業管理費之和共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乙方在支付租賃保證金時,必須將【 】個月的基本租金支付給“出租人”名下賬户(具體帳户信息請參照本合同第5.8款);另外將【】個月的物業管理費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 ”名下賬户(具體帳户信息請參照本合同第6.1(4)款)。

(1) 在租賃期內,如因實測租用面積確定、基本租金和或物業管理費調整導致實際基本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數額變化的,則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7】日內補足或甲方應支退相應數額,以保證該保證金在租賃期內任何時段都相當於 個月的基本租金、物業管理費之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如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已經向甲方支付了租賃意向金/預付款的,則該意向金/預付款等額在本合同簽署後自動轉為租賃保證金的一部分。

(3)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後,甲方向乙方開具收據。

(4) 雙方同意,甲方有權不以租賃保證金抵作租賃期間內任何時間乙方所欠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它應繳費用。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繳納租金、物業管理費、能源費用、違約金、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乙方應當支付的費用及其他費用的,則甲方有權直接向乙方追償有關欠款及延遲履行違約金。

(5) 如甲方選擇使用租賃保證金以衝抵乙方前述應付款的,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書面通知後【7】日內將租賃保證金補足,使其達到本條約定的金額。如租賃保證金不足以衝抵的,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書面通知後除補足租賃保證金外,還應支付租賃保證金不足衝抵部分的欠款。

(6) 本合同項下租賃期間屆滿後雙方未能就續租達成協議或雙方在租賃期間內協商解除本合同的,則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還承租商鋪、繳清所有應付費用、違約金或其他應付款項及履行完畢其他合同義務之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將剩餘租賃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第8條 商鋪的交付

8.1 雙方約定,本合同項下的預定交付日為【 】年【 】月【 】日,由於甲方以外的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權提前【7】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的交付日期、租賃期和免租期相應順延。

8.2 承租商鋪交付日前【 】日內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入駐手續,進行承租商鋪的交接,交付日乙方應當派員參加。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在甲方發出的書面通知所載交付日前來辦理該承租商鋪的交接手續的,則應視為承租商鋪自交接日起已經交接給乙方使用。乙方應自交付日起承擔該承租商鋪的相應費用,免租期也不予順延。

8.3 甲乙雙方按以上8.2條約定當場交接的,應於交接當日在甲方物業公司提供的《承租商鋪交接單》上簽字,以示承租商鋪交接完畢。

8.4 乙方在辦理商鋪的交接手續時須按照約定足額交清各項費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交付房屋。由此引起的延期不導致免租期的順延。

8.5 雙方確認:該商鋪交付時為毛坯房。乙方對此已充分知悉,在驗收交接時不持任何異議。如在交接時或進場後發現商鋪設施根據實際經營使用的需要而須調整的,不影響商鋪的交付,但乙方可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出書面的申請,甲方或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術規範並具備可行性的情況下將配合乙方進行整改,費用由乙方承擔。

8.6 雙方確認:若在該商鋪交付時,該商鋪交付條件基本具備,而僅存在少量收尾工程未結束而導致的缺陷或瑕疵的,並不影響商鋪的交付。甲方應在交付後立即進行必要的修復。

第9條 商鋪的裝修

9.1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供的《租户裝修手冊》及其他有關裝修的規章制度進行裝修。

9.2 乙方應在免租期內進行商鋪的裝修。裝修可按照自身及其品牌特點進行,但應符合項目統一的風格。乙方進入商鋪開始裝修施工之前,應當向甲方提供裝修設計文件供甲方審查,經甲方批准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工程。

9.3 乙方應當保證其提供的裝修設計文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按照法律規定裝修設計文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則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工程。

9.4 如乙方違反裝修管理規定或違反經甲方認可的裝修設計文件進行裝修的,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範圍和要求裝修承租商鋪、增設附屬設施、設備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停止並恢復商鋪原狀,對承租商鋪及附屬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對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9.6 乙方在承租商鋪裝飾裝修期間如有與甲方的承包商進行的與承租商鋪相關的施工存在交叉施工,雙方均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10條 商鋪的開業

10.1 商鋪初步確定的開業時間為【 】年【 】月【 】日,乙方應按照確定的前述開業日對外營業。

10.2 乙方應在取得全部必須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和批准文件),完成承租商鋪的裝修和必要的準備工作後,經甲方或者管理公司核准後,正式對外營業(包括試營業)。未經甲方或管理公司許可,乙方不得擅自開業。如乙方已經完成了開業準備,具備開業條件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認為乙方的開業符合項目的整體運營安排的,可以同意乙方提前開業。

第11條 商鋪的營業管理

11.1 如乙方經營的行業、產品、商品、商號、服飾標誌或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特殊行業/專項批准、代理權、海關以及政府批准手續或其他經營銷售許可,則乙方應保證其獲得相關的批准、代理權或經營銷售許可,並在租賃期間持續合法有效。甲方不對乙方就該承租商鋪可利用作乙方所進行的經營行為獲得所需的經營許可或批准作出任何承諾及保證。

11.2 乙方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以及甲方或管理公司運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自覺接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消費者及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11.4 乙方所陳列或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應使用合法且享有合法使用權或獲得充分授權之商品名稱、商標、肖像、著作權、圖案或專利權等。如果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前述任何權利的,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11.5 租賃期間內,乙方須配合甲方或管理公司組織的統一或相關的推廣活動,以保證項目的對外統一的風格和良好聲譽。乙方同意將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品牌(包括商標及其圖形、文字)合理用作項目或甲方舉辦之其他推廣活動之用。

11.6 乙方在經營期間不得在承租商鋪及項目公共區域內大聲喧譁叫賣、兜售、招徠、播放過大音量的宣傳口號、音樂及做出其他影響其他商户之利益或項目運營秩序之行為。

11.7 乙方舉辦大型開業活動以及其他大型的推廣、促銷、慶祝、聯誼、慈善等各類型活動,活動方案及活動時間經由甲方或管理公司審批。

11.8 乙方自行保管該承租商鋪內以及其他被許可存放乙方物品的庫房、倉庫、儲物間內的所有財物。無論是否設置保安或安裝電子防盜系統,甲方對此均不承擔任何保安和保管責任。

11.9 乙方應在正常營業時間內保證該商鋪營業標誌、櫥窗、店面的良好照明狀態。為項目整體照明效果的需要,乙方允許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控制相應電路。

11.10 甲方或管理公司在項目內適當的公共地方張貼管理規則及其他規定的通知及佈告,即構成甲方或管理公司對乙方的有效通知。

第12條 商鋪的照管

12.2 在商鋪使用過程中,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的由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甲方對擴大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12.3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或損壞承租商鋪的房屋結構、外牆部分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設施設備,並應保持該店鋪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的可使用狀態(自然損耗的除外)。如因乙方的過失或過錯對前述各項設備、設施等造成損毀,則乙方負責承擔有關的維修和更新費用。

12.4 乙方自行負責維修、保養承租商鋪內自行裝修、改動、裝飾、添置部分以及商鋪窗户、玻璃門、店面櫥窗或玻璃幕牆,自行負責損毀發生的更換費用。

12.5 乙方不得對承租商鋪包括陽台、露台(如有)及其設施設備進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設;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導致不合理的縮短承租商鋪建築物及設施設備使用期限的行為。

12.6 因第三方原因導致乙方的貨物或其他財產發生損害或導致乙方蒙受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賠,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12.7 如在租賃期間內,政府任何主管部門對該商鋪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或採取限制性措施,則乙方必須予以配合和執行,由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如有)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13條 招牌和廣告

13.1 乙方在承租商鋪內以及項目內的公共部位和與承租商鋪相連接的區域、部位或設施設備設置招牌、廣告等任何文字、標記、標示或告示,應當事先將招牌、廣告的設置方案報甲方審批,並在獲得甲方的審批同意後方能設置。如需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乙方應自行辦理相關手續。

13.3 對於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設置的招牌、廣告,或乙方拒絕對出現毀損或滲漏現象的招牌、廣告予以維修或更換的,或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換或拆除的,則甲方有權直接予以拆除,並完成相關的牆面等的復原工作,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14條 甲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4.1 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租賃保證金及相關費用。若乙方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超過【7】日,甲方有權在事先通知乙方後暫停承租商鋪的水、電、電話等公共設施的供應和物業管理服務,直至拖欠款項及其違約金全部清償為止。

14.2 甲方保證享有本合同項下商鋪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甲方完全有權向乙方出租該商鋪。

14.3 甲方應當對項目的主體結構部分、空調設備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護維修,使其處於良好的適租狀態。

14.4 租賃期間內,如乙方經營商品或服務的品牌代理權或其他經營銷售許可全部或部分到期、失效或被終止而導致乙方不能繼續經營有關商品或服務時,除非乙方同甲方就乙方後續經營的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意見,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保證金不予退還。

14.5 為更好開展經營活動,甲方可舉辦各種宣傳推廣活動(包括各種媒體的廣告宣傳、展覽、表演、贈品等),乙方應全力配合。乙方如在本項目內的公共區域進行宣傳推廣活動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交納相關費用後方可實施。

14.6 甲方應積極配合提供乙方辦理經營、裝修所需的或可能發生的工商註冊、環保、水、電、通訊、消防、衞生及其他北京市地方政府規定的申請報批手續所需證明文件,但是,相關手續及因辦理報批手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4.7 甲方可依據運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公佈、修改或取消現行項目運營管理的所有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該等規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書面通知後即生效。

第15條 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5.1 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租金、租賃保證金、物業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15.2 租賃期間內,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及管理公司對於項目運營管理的所有相關制度。

15.3 乙方應當保持承租商鋪的外觀整潔,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變商鋪所在的樓宇結構及商鋪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外牆、櫥窗及玻璃等)的外觀。

15.4 租賃期限內,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分租該商鋪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將業務承包給第三方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承租方在租賃期期限內使用或佔用該商鋪或其中任何部分。

15.5 乙方同意,如乙方未按第4.4條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申請,或雙方未就續租達成一致,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前6個月(若乙方在此之前未提出書面續租申請)或90天(若雙方在此之前未就續租達成一致)的期間內,在不妨礙乙方正常使用商鋪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進行重新招租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在預先約定的時間向客户展示該商鋪以及對該商鋪進行合理和必要的檢查等工作,乙方應予以配合。

15.6 乙方在其經營活動中,不得宣稱或令顧客誤認為其與甲方關係屬合作、合營、合夥、聯營或關聯企業關係。

15.7 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對外產生的債權債務、因質量問題產生的賠償責任、因侵權問題產生的賠償責任及政府處罰等,均由乙方予以承擔。

第16條 商鋪轉讓的特殊約定

16.1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有權將商鋪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無需通知乙方或徵得乙方同意,但甲方需通知乙方,並將該商鋪已出租給乙方的事實披露給受讓人,並保證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及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權利。

16.2 乙方承諾放棄其在租賃期間對承租商鋪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乙方的該項承諾自本合同簽署之日生效,並不得撤銷。

16.3 在本合同簽署之後,甲方可向任何銀行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抵押承租商鋪及其相關權益,但該抵押不應影響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內根據本合同的條件和條款佔有、控制和使用承租商鋪的權利。

16.4 在甲方將承租商鋪向第三方轉讓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或該第三方的要求辦理相應租約關係轉移手續。

第17條 本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7.1 在乙方出現以下情況中的任何一項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未按時足額繳納租金的天數超過【15】日或累計達【30】日的;

(2) 未按時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推廣費、能源費等相關費用超過【30】日或累計達【60】的;

(3) 乙方未按時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或未按時向甲方補足租賃保證金超過【30】日的;

(4) 未按3.1條約定用途使用該商鋪的;或發生14.4條約定情形致使乙方無法繼續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該商鋪的;

(5) 乙方未按8.2條約定辦理商鋪交接手續超過【90】日的;

(6) 未按9.1條約定進行裝修的;

(7) 未按10.1條約定期限進行開業的;

(8) 乙方未取得政府相關批准進行經營活動或違反11.3條約定,擅自中斷、停止經營超過【5】日的。

(9) 未按13.1條約定設置招牌、廣告的;

(10)違反15.4條約定擅自轉租、分租的;

(11)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限期內又未糾正,嚴重影響本合同履行的;

(12)乙方因破產、解散或其他原因開始清算時。

17.2 在甲方出現以下情況中的任何一項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 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在預定交付日仍無法進場超過【180】日的;

(2) 因甲方原因致使該商鋪被查封或被限制使用,導致乙方無法繼續佔有、使用該商鋪的;

(3) 甲方因破產、解散或其他理由開始清算時。

17.3 本合同的終止

(1) 本合同租賃期屆滿時,本合同終止。

(2) 雙方就本合同終止協商一致。

(3)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遇不可抗力後,已無實際履行的可能的,則在不可抗力發生後,由雙方協商終止本合同。

17.4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的處理方法

(1) 雙方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行使合同單方解除權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本合同解除後,違約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 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的,則乙方應無條件地按第17.5條規定將承租商鋪返還給甲方,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結清各項相關費用。

17.5 承租商鋪的返還

(1) 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終止後【3】日內,乙方應當將承租商鋪交還甲方。

(2) 乙方在交還承租商鋪前,應將商鋪恢復至商鋪交付時的狀態(正常使用導致的磨損除外)。造成損壞的乙方應當負責給予修復,並承擔費用,未能修復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交還日前的本合同項下所有欠付款項均應予結清。

(3) 乙方對承租商鋪進行裝修而添加設施、設備的,除甲方書面同意保留外,乙方在返還承租商鋪時應自擔費用將其拆除並恢復到承租商鋪交付時的原狀,拆除時應確保不損壞承租商鋪的表面完好、使用性能及房屋結構。在拆除時對承租商鋪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甲方書面同意保留的,該添加設施、設備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

(4) 無論任何原因,乙方未能按期將恢復至交付時原狀的承租商鋪交還甲方的,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合同約定基本租金【2】倍的違約金及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同時,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權採取換鎖、對承租商鋪停止水、電等能源供應、控制人員從承租商鋪進出、阻止乙方繼續開業經營或自行將商鋪恢復原狀等強制措施。甲方亦有權選擇自行或委託任何第三方將商鋪恢復至交付原狀,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 在乙方向甲方交還承租商鋪的同時,或乙方已經實際撤離承租商鋪之後,乙方在承租商鋪內遺留的任何裝飾裝修、設施設備、物品等均視為乙方放棄了所有權及一切權利,甲方有權自行予以處置(包括作為垃圾予以處理等等),而無需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第18條 違約責任

18.1 因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 乙方向甲方支付相當於雙倍租賃保證金的數額作為違約金。

(2) 前述違約金應在合同解除後【7】日之內一次性支付。

18.2 甲方提前單方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違約導致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當於雙倍租賃保證金的數額作為違約金。

(2) 前述違約金應在合同解除後【7】日之內一次性支付。

18.3 乙方出現下列遲延履行合同的行為,在未達到解除條件或甲方未解除合同之前,則每延遲一日,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欠租/費金額【千分之一】(非欠租/費行為則為租賃保證金的【千分之一】)的數額作為違約金:

(1) 遲延支付租金、物業管理費、推廣費、能源費用、租賃保證金的;

(2) 遲延辦理商鋪交接手續的;

(3) 遲延開業經營的。

18.4 甲方出現下列遲延履行合同的行為,在未達到解除條件或甲方未解除合同之前,則每延遲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租賃保證金的【千分之一】的數額作為違約金:

(1) 因甲方原因,在約定的交付日超過【90】日仍未能將商鋪交付乙方的;

18.5 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諾、保證、確認的,則甲方有權通知其改正,乙方應當改正。否則,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第19條 責任免除及不可抗力

19.1 對下列甲方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給乙方及其它人員的財產及人身造成損害,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 非甲方的原因(含突發性設施故障,包括但不限於空調、電力、煤氣等)致使公用設施停止使用時;

(2) 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設施、服務管道受損、毀壞而中斷使用或需中斷使用進行維修時;

(3) 由於乙方的原因導致供電的電流變化,火災、漏水、漏電造成的損失;

(4) 由於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以及項目內、外不能歸咎於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人身或財產蒙受損失時;

(5) 由於乙方或項目內其它承租人及其相關人員或任何第三者人員的原因所造成乙方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6) 因政府及公共事業機構施工造成的影響;

(7) 因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不遵守法規、不遵守本合同或不遵守管理規則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壞或傷亡。

19.2 本合同項下的不可抗力包括項目所在地發生的地震、塌方、陷落、洪水、颱風等自然災害和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發生的火災、爆炸以及戰爭、社會動亂或動盪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變化以及政府徵收、徵用。

19.4 如遇不可抗力,各方應立即與對方協商,尋求公平的解決辦法,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將不可抗力所帶來的後果減至最低限度。

第20條 保險

20.1乙方應當於其開業(含試營業)後的1個月內自費就該商鋪內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財產、人身傷亡按照甲方認可的保險種類和保險金額自費向有關保險公司投保,並應向甲方提供其所投保的所有保單之複印件。該等保險的責任期間從保單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屆滿之日止。在乙方按本條規定購買符合甲方要求的保險之前,甲方對該商鋪在此之前所發生的一切財產損壞、滅失和對第三方的責任,一概不負責任。

20.2在甲方提出要求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險保單及最後一次支付保險金的收據,以及保險公司發出該等保單是全數繳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證明。

20.3如因乙方原因,發生涉及甲方損失的保險事故,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應當首先用於賠償甲方的損失;如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不足以賠償甲方的損失,則差額部分由乙方賠償予甲方。

第21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發生時,雙方應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可向承租商鋪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2條 通知與送達

22.1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須以中文書面形式進行。本合同所述各項文件的送達,包括郵寄、傳真、電傳、專人手遞等方式。

22.2 一方如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變更,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於通知的一方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22.3 以傳真方式發出的,發出日期視為收悉日,以傳真的發送報告單為發送憑證;以專人手遞方式發出的,發至指定地址之日視為收悉日,以對方的簽收文據為發送憑證。以郵寄方式發出的,以發出後第7日為收悉日,以郵局的郵件發送記錄為發送憑證。

22.4 本合同首部所列甲方和乙方的地址、電話、傳真為雙方確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電話、傳真。一方如指定其他聯繫方式或聯繫方式變更的,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於通知的一方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22.5 一方向另一方發送之涉及本合同項下權利或義務的主張、放棄或變更等重要事宜時,必須採用書面通知。該等書面通知文件須有發送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親筆簽字或加蓋公章(授權簽字人簽字時應向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第23條 公共區域的使用及該物業商業部分的更名

23.1 甲方有權讓任何人或任何組織根據甲方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在該項目的公共區域及其任何部分舉行活動、展覽或商品展銷。

23.2 甲方有權在該項目商業部分的公共區域內安裝一個擴音系統及播放、轉播和廣播或允許任何其他人播音、轉播或廣播音樂及公告等。

23.3在租賃期內,甲方有權依其自主決定對該項目商業部分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稱隨時進行變更,但甲方應在相關政府部門核准新名稱後書面通知乙方。甲方無須就該項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稱變更而對乙方做出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24條 附則

24.1 本合同構成雙方就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事項的全部協議,並取代雙方此前所有的口頭及書面陳述、協議、承諾或保證。

24.2 本合同的簽訂、成立、生效、履行、解除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24.3 本合同某一條款或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24.4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補救權,不得影響該等權利或補救權,或被視為對其的放棄,或妨礙其在其後任何時候行使該等權利或補救權;而且單一或部分行使該等權利或補救權不得妨礙對該等權利或補救權的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或妨礙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權。

24.5 本合同附件構成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6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甲方和乙方可以對本合同未作約定的事項通過協商簽訂書面的補充合同的形式加以約定。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除另有約定之外,兩者約定不一致的以補充合同約定為準。

24.7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4.8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共壹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同時簽署有英文版合同,而英文版合同內容與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則以中文文本為準。

甲 方: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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