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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吊車租賃合同

上海吊車租賃合同

上海吊車租賃合同

承租方:(簡稱甲方)

出租方:(簡稱乙方)

根據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租用吊車,配合甲方吊裝,具體內容磋商如下:

一,施工機械名稱及數量:型噸吊車,台。

二,施工內容和地點:

三,租賃時間暫定天,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財務結算:

1,計收費標準:甲方包月租用元/月,每天至少保證一個班,超出時間按國家標準,四小時之內為半個班,八小時之內為一個班。

2,進出場費:元(汽車吊即路途台班個班)由甲方支付。

3,嚴格執行任務單簽收制度,甲方須根據協議每天認真簽署任務單。

4,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機械進場前,支付元的預付款(進出廠費),車輛到達甲方場地預付天元的預付款,以後每天付一次。

5,甲方必須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內付款,如逾期,乙方除按總費用的2‰每天計收違約金,還有停止吊裝或終止協議的權利,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五,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能違章作業,嚴禁超負荷起吊。乙方機械進場後,甲方須負責每天工作之餘該吊車的保衞工作,以免發生機械意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機械損壞或丟失(包括車上零部件),甲方要負責賠償。

六,甲方在吊裝中,必須指派具有起重指揮資質證書的起重工指揮,並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統一指揮信號,確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在吊裝指揮中的失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堅持做到“十不弔”,即: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5)歪拉,斜吊不弔。(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弔。(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8)帶稜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弔。(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弔。(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弔。

七,乙方機組人員應加強機械的檢修和保養,使機械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乙方機組人員應積極配合甲方,在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前提下,除發生故障不能起吊外,應服從甲方指揮人員的指揮。責任劃分原則:吊鈎以上事故乙方承擔責任;吊鈎以下事故甲方承擔責任。

八,乙方機組人員自進入甲方施工現場,必須遵守甲方施工現場的規章制度,並且遵守甲方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安排。如乙方機組人員故意懈怠,在有足夠佐證材料證明下,甲方有權要求更換更高素質的吊車司機。

十,在施工配合中如乙方機械發生故障,乙方應積極組織人員搶修。如甲方包月租用,每月需有2天維修,保養車輛的時間,不得扣除租賃費,維修時間超過3天,按實際超出時間扣除租金,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其它:

1,乙方機組人員在甲方施工期間,住宿就餐等生活問題由方負責。

2,乙方機組在施工期間所用燃油料,由方負責。

3.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同意在北京順義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價款全部結清後自動失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磋商解決。

甲方:乙方:

負責人:負責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