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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合同協議書注意事項

場地租賃合同協議書注意事項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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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賃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場地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1、標的的合法性,用途,承諾提供的必要的條件全部明確在合同中。

2、租賃時間、標的物描述要準確。

3、違約責任要清楚。

4、解決爭議的辦法要明確。

5、總之你擔心的條件,對方承諾的條件一定要寫明

具體來講,主要是:一、公司地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證明:

1、《非住宅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2、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

3、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4、土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5、屬國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築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6、屬新購買的房屋,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購房合同、發票、商品房預售證複印件;建築施工許可證。

7、屬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則提供由房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產權證明;8、屬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暫時無法提供產權證的,如產權屬鄉、鎮政府所有,可由鄉、鎮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如產權屬農民或村委會所有,應由房屋所在區國土資源部門或房管部門出具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二、公司的住所繫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產權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證明:

1、屬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出租方應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應是正在申請開辦的企業;若屬轉租的,應提交轉租協議(出租方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轉租的證明或在轉租協議上蓋章確認;

2、屬母企業無償提供給子企業使用的,提供總公司無償使用證明;

3、房屋產權屬股東所有,由股東無償提供給所投資的企業使用的,提供股東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

三、以底層房屋和二樓以上住宅(含二樓)作為經營場地的,則另應提交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以下特殊情況作特殊處理:

1、房管部門的直管公房,已辦理住改非手續,或產權屬部隊的房屋,已經部隊相關部門批准作為經營用房,如屬二樓以上住宅,則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如屬一樓房屋,均需去規劃部門審批,工商部門憑規劃部門同意意見或不屬破牆開店意見,辦理登記註冊;

2、房管部門已頒發《房屋租賃許可證》,或國土資源部門已頒發《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的,不論房屋性質,也不論房屋層次,均不再去規劃部門審批;

3、原有廠房內再辦工業企業,不再報規劃部門審批。經濟適用房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四、若房屋的產權證明標示的地址、所有權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則應提交下列之一的證明文件:

1、前述產權證明的地名若與實際地名不符,則應提供地名辦的證明(地名辦的證明在註明新地名的同時必須註明原地名);

2、簽訂房屋租賃(使用)協議、出具房屋無償使用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若與前述房屋產權證明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不一致時,則應提供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名稱的證明。

3、若實際地址不變,只更換門牌號碼的,只需提供地名辦的證明。

4、如實際經營地址尚未確定門牌號碼的,由申請人提供場所具體位置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