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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界限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認定

破壞計劃生育工作的行為有很多種,按《刑法》第336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予以刑事處罰。由於刑法明確規定了上述四種方式,實施其他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不構成本罪,視其具體行為及情節給予行政或者治安處罰。同時,本罪屬於情節犯,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也不構成本罪,視其具體行為及情節給予行政或者治安處罰。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

1.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區分兩罪,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也就是不具有國家規定的從事診療活動資格的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一般是經過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認,或者經過專業培養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並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兩罪主體的區別在於主體資格的合法性上。

(2)主觀故意不同。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而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醫療事故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嚴重不負責任的心態。

(3)行為要件不同。本罪以情節嚴重作為成立犯罪的要件;醫療事故罪要求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才予以刑事追究。

2.本罪與非法行醫罪的界限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非法行醫罪一併規定在《刑法》第336條,與非法行醫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實施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的行為也屬於行醫範圍,是非法行醫的特殊表現形式。由於《刑法》第336條第2款特別規定了本罪,如果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即以本罪認定,排除適用非法行醫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