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並未引起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雖然後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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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1、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行為不能等同於危險駕駛罪。從實踐來看,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較多,既包括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為,也包括其他的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駕駛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無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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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罪立案標準
故意決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決水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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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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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