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罪2.16W
本罪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以下幾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
1、追逐競駛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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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概念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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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隻、汽車罪
劫持船隻、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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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1、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行為不能等同於危險駕駛罪。從實踐來看,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較多,既包括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為,也包括其他的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駕駛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無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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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