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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註冊資本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條 [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虛報註冊資本罪司法解釋

(一)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兩年內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 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註冊的。

(五) 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