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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分得條件有哪些?

一、經濟適用房分得條件有哪些?

經濟適用房分得條件有哪些?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户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佈的標準(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二、經濟適用房的申請程序有哪些?

(一)領表:申請人憑户口簿、身份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以下簡稱申購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購表,並向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購表和相關材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户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後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户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各區國土房管分局。

(四)複核:各區國土房管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規定複核並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準依照附件2執行),評分後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將經複核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或人均建築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和方式等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提出。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批准申請人取得購房資格並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放準購證明。申請人可按照準購證明記載的核準面積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六)輪候: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按照《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辦住建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八)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選擇購房的,申請人可挑選住房3次。申請人選定住房後,應當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並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申請人拒絕選房的,或經3次選擇不能選定住房的,或已簽署《選房確認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或取得房號後放棄購房的,視同放棄本次購買資格;放棄購買資格的,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購房。

綜合上面所説的,經濟適用房在當地推出之後一般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申請,只有確定住房困難,而且未獲得住房的人才可以申請,但不同的地方所申請的條件會有所差異,所以,當事人在申請時就一定要多諮詢一下當地的部門,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標籤:適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