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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廉租房管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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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廉租房管理辦法是什麼?

北京市廉租房管理辦法是什麼?

1.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2. 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科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3.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廉租住房的方針、政策並指導全國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的實施辦法並指導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並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4. 城鎮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騰退的並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於廉租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採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5.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的租金標準可以根據現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標準和政策確定外,其他來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以後隨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

6.對開發建設和購買的廉租住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規劃、計劃、税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7.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裝修標準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8.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並在適當的範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輪候配租。

二、北京申請公租房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取得新區常住户口滿二年以上,並在新區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線的1.2倍以下;

3、在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家庭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共租賃房是對住房困難人羣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於低收入人羣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公共租賃房不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羣體等。

綜上所述,廉租房是一種保障性的房屋,他解決了住房困難人的住房問題。申請人只要申請人只要足廉租房的申請條件,就可以進行申請,具體的情況要根據當地的政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