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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租房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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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羣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

城市公租房的性質是什麼?

一、城市公租房的性質是什麼?

公租房的性質是住宅性質,不過你只有使用權。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羣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羣體。因此,公租房的承租人對於公租房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二、公租房的承租權可以繼承嗎?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所以公租房的性質只是國家一種扶持政策,對於中低等收入羣體的一種扶持。公租房不歸個人所有,屬於國家和集體的共同財產。個人只能擁有它的承租權,而且在承租人死亡後,承租權還可以繼承下去。繼承的也是繼續使用的權利,而並非是這個房子。公租房解決了一大羣人的租房問題,是惠民的一個好政策。

標籤:性質 租房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