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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幾級

律師解析:四級。
1.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是地市級的,它管轄的一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就是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但高級人民法院也管轄少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即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4.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它管理的案件是:一類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另一類是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主要任務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審判中適用法律時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對下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批覆,並審理因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判而提出上訴的案件。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級別的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能是一審終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其他第一審民事案件,並指定該鐵路運輸基層法院駐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此提起上訴的案件。此類案件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該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其駐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認為需要指定執行的,可以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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