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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不賠償後果

如果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就會被法院拘留;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就會被判刑。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民事糾紛不賠償後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88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