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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權和立法權的區別

立法權就是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作為立法機關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僅有制定、解釋、修改、廢止普通法律的權力,而且還有制定和修改憲法以及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決定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權力。各國法律規定不一。

決定權和立法權的區別

我國,行使決定權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權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四類職權之一,是最能表現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特徵的一種職權,反映了人民代表大會權力的廣泛性。具有鮮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權威性、強制性。同時,能起到補充人民代表大會其他三類職權、協助其他三類職權行使的作用。

立法權和決定權的區別在於,立法權與法律相關是對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廢除的權利;而決定權是對國傢俱體事件進行討論和決定的權利。立法權和決定權是國家機關管理國家行使的重要權利,所以在行使權利時應該本着對人民羣眾負責的原則,同時還應對權利的擁有者進行監督和制約,保證權利用來為人民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