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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出租權的對象有哪些?

著作權3.12W

一、 對於出租權的對象有哪些?

對於出租權的對象有哪些?

出租權的對象主要有計算機軟件,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出租權就是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但是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二、出租權的內容和限制是什麼?

1、出租權的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項、第42條、第47條和第52條的規定,可概括如下:(1)著作權人有權出租其作品複製件。(2)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複製件,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複製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複製件人那獲得一定報酬。

2、出租權的限制

著作權法一方面要維護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強化他對作品的控制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慮及作品傳播對社會文明增進之裨益,使之能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著作權法不得不協調於著作權人的專用權與社會公眾使用權之間。所以,一些國家或地區的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出租權的同時,又給予了某些限制。

按照傳統民法典理論,當消費者合法購買作品複製件後,便繼受取得了對作品複製件的物權,物權人有權對作品複製件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同時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中一項或數項權能,例如將作品複製件出租從而獲取收益。並且,物權作為絕對權之一種,可以對抗不特定任何人,包括著作權人。因此,當物權人行使物權如出租作品複製件時,無需著作權人配合或同意便能實現,不受任何限制。而按照著作權法理論,著作權也是絕對權之一種,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獨佔性,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其有權排除任何人對其作品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包括排除他人將其作品進行出租。由此,作為絕對權的物權和著作權,便發生了法律衝突。

對於出租權的具體適用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出租對象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不同對象的出租情況,出租雙方都應當進行協商認定,如果涉及到侵犯他人的版權或者著作權等情況的,那麼必須導致該出租行為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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