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權的主體是誰,如何理解廣播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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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科技的不斷髮展,電視網絡等廣播媒體用的越來越平凡,愈來愈多的人通過大眾媒體來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因此我國也對應設置了廣播權來保護作品權利,那麼廣播權的主體到底是誰呢?本站在本文中就主要解釋廣播權的主體歸屬問題。
1、廣播權的意義
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
2、廣播權的主體認識
廣播權主要適用於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電影、電視以及錄像作品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這一“法定許可”規定,極大地方便了廣播電台、電視台,促進了我國廣電事業的發展,同時也賦予了廣大著作權人有權向廣播電台、電視台主張其作品“廣播權”的使用報酬。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廣電“法定許可”付酬辦法的制定部門。《著作權法》規定了五項“法定許可”制度,並將其納入集體管理的範疇,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保證了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的充分實現,但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卻將廣電播放他人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排除在集體管理之外,實際上,將權利人的權利處於落空狀態。 由於我國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上述欠缺,根本無人從廣電組織拿到“廣播權”的使用報酬。實際上,這是為著作權人許下了一張無法實現的“空頭支票”,已經造成社會不公平。事實證明,這種制度欠缺,嚴重影響了廣大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影響了我國廣電組織的公眾形象。這是嚴重違揹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的,是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目標相背離的,所以我國法律對這一塊會不斷完善。
以上就是對廣播權的解釋以及廣播權主體歸屬問題的回答,簡單的説廣播權並沒有特定的主體人羣,只要擁有合適的作品,就可以發表,就可以獲得廣播權,就是廣播權的主體。如果遇到具體的問題,可以找專業的律師具體做出解釋,本站願意提供服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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