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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終止包括哪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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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的終止包括哪幾種情況

專利權的終止包括哪幾種情況

專利權是一種有期限的無形財產權,期限屆滿,權利便依法終止。同時更多的專利權由於專利權人不願維持,或者主動放棄而在期限屆滿前可能終止。專利權終止以後,受該項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便成為全社會的財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的利用。

專利權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下列三種:

1、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20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長起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專利權期限屆滿依法終止的,專利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並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之後,將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管理,並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專利局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補繳本年度的年費及滯納金後,專利權人在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本年度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於一個月,專利局作出專利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准的,應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後,在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之後,將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

專利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3、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人自願將其發明創造貢獻給全社會,可以提出聲明主動放棄專利權。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的,應當使用專利局統一制定的表格,提出書面聲明。

放棄專利權只允許放棄全部專利權,不允許放棄部分專利權。放棄部分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專利權人不是真正擁有人,惡意要求放棄專利權後,專利權真正擁有人(必須提供生效法律文書來證明)可以要求撤消該聲明。

放棄一件有兩名以上的專利權人的專利時,應當由全體專利權人的同意,並在聲明或其它文件上籤章。兩名以上的專利權人中,有一個或者部分專利權人要求放棄專利權的,應當通過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改變專利權人。

符合規定的放棄專利權聲明被批准後,專利局將有關事項在專利登記簿上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該聲明自登記、公告後生效。

二、專利權終止後怎樣恢復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細則、《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年費沒有按期繳納,將視為放棄而終止該專利權。一般情況下,在接到專利權終止通知之後的兩個月內提交恢復專利權請求並説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復專利權,超過這這期限一般很難恢復。

請求權利恢復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説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要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並附具有關證明。還要繳納恢復費。

另外對於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期限屆滿終止專利權的是基本無恢復的可能。

專利權終止之後必然會對專利權人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自己的專利權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其他人也是可以使用自己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產品。而實踐中,最常見的導致專利權終止的情形,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