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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法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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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法的權利有哪些?

專利權法的權利有哪些?

專利版權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的人羣,而不是破壞。

專利權人的權利:

1.獨佔實施權。 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的轉悠實施權,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製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獨佔實施權是專利權人最基本的權利,他包括:獨佔製造權、獨佔使用權、獨佔銷售權。

(1)獨佔製造勸,是指專利權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實際上製造要求書中所説明的那種產品的權利。

(2)獨佔使用權,是指專利權人按照產品的技術性能將該產品在生產實踐中加以利用的權利。

(3)獨佔銷售權,是指專利權人把權利要求書中所説的產品的所有權進行有償轉讓的獨佔權利。

2.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許可他人實施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通常情況下,許可權是專利權人通過與願意實施其發明製造的單位或個人簽定實施許可合同來實現的,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以許可權,一方面是因為在科學技術技術猛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由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發明創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諸實施;另一方面,許可權能是專利權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及時地實施。 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許可合同,就其被許可的權限範圍來看,有以下幾種:

(1)獨佔許可合同,是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利用專利技術的獨佔權利的許可合同。

(2)獨家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人根據的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享有實施專利權人取得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同時許可人自己仍有權利利用該發明創造,也可以與其他人訂立獨佔許可合同。

3.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是指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製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用該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製造、小、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4.轉讓其專利的權利。 專利權的轉讓,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權利。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另外,專利法第10條第2、3款對專利權的轉讓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二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5、放棄專利的權利。 放棄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放棄了對其專利發明的獨佔實施權。也就是説,某項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在法定的保護期限內。權利人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不再主張其獨佔權利。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不按照規定繳納專利年費,自動放棄其專利權;

二是以書面聲明的方式宣佈其放棄專利權。放棄專利權雖然是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但是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也並不是任意的。如果專利權人是兩人以上共有的,未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無權宣佈放棄;必須權利人與他人簽訂許可協議,在其有效期間內放棄專利權,必須徵得被許可方的同意,否則要賠償被許可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6.專利權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專利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專利權。

為了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且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限屆滿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針對於他人,如果侵犯到專利權人的相關權益的話,專利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相關侵犯人,要求其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或者是道歉,甚至於進行在公眾媒體上澄清都是可以的。如果對方拒絕進行賠償的話,那麼專利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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