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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上訴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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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上訴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專利侵權上訴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根據《專利法》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1、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權利超過二年起訴的,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支付起訴之日前推算二年內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這種判決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起訴時專利權仍在有效期內。

2、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於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佈、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

根據《專利法》規定,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於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這類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一專利授權之日;二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二、專利權的性質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佔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佔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專利權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專利權的訴訟時效是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我國的專利權的性質是排他性、時間性具有專有性的體現以及地域性等性質的體現。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的專利的權利被侵害的是,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