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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專利糾紛需注意什麼

專利2.21W

一、處理專利糾紛需注意什麼

處理專利糾紛需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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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權是指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權利人對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專有和獨佔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

2.專利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可以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維權方式。

我國專利法規定了三種方式:第一是協商解決,即侵權糾紛發生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二是提起訴訟,即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種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的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專利管理的其他政府部門和組織。

3.管理專利部門的行政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發生後,如果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的部門來處理時,則管理專利的部門必須處理,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斷,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管理專利部門的行政調解。

專利侵權糾紛發生後,管理專利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在對糾紛進行處理時,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證據問題。

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均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提供有關證據。專利法規定,對於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即被訴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以方便對是否侵權作出判斷,準確及時地處理糾紛。

二、處理專利糾紛所需材料

1、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載以下內容:

(1)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有委託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2)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3)請求處理的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2、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公民(自然人)應提供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出示原件)或其它法律證明文件;法人應提供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執照副本複印件(出示原件);被請求人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受專利權人委託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案件,還應提供委託授權書和委託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有關專利權的證明文件: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件、專利登記簿副本、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等。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同時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4、專利權受到侵犯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等。

以上材料提供複印件的,均需提交原件核對。

專利屬於知識產權中的一種,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甚至全球多數國家對專利的重視程度都是比較高的。在我國,在被授予了專利權之後,那麼才會對專利產品、技術或者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做出更多的保護,發生侵權事件的時候,也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