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口頭審理程序的確定方式是什麼
一、專利口頭審理程序的確定方式是什麼
口頭審理程序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依當事人的請求,合議組審查確定,第二種是合議組依職權確定。當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依據符合規定的理由,並且遞交書面申請。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下列理由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1、需要同對方當事人當面質證和辯論;
2、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説明事實;
3、需要實物演示;
4、需要請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
專利複審程序中,複審請求人可以依據下列理由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1、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説明事實或者陳述理由;
2、需要實物演示。
對於尚未進行口頭審理的無效宣告案件,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收到當事人依據上述理由以書面方式提出口頭審理請求的,合議組應當同意進行口頭審理。
複審請求人提出口頭審理請求的,合議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在無效宣告程序或者複審程序中,合議組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自行決定進行口頭審理。針對同一案件已經進行過口頭審理的,必要時可以再次進行口頭審理。
二、口頭審理前的準備
在口頭審理開始前,合議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1)將無效宣告程序中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文件轉送對方。
(2)閲讀和研究案卷,瞭解案情,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
(3)舉行口頭審理前的合議組會議,研究確定合議組成員在口頭審理中的分工,調查的順序和內容,應當重點查清的問題,以及口頭審理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及處置方案。
(4)準備必要的文件。
(5)口頭審理兩天前應當公告進行該口頭審理的有關信息(口頭審理不公開進行的除外)。
(6)口頭審理其他事務性工作的準備。
專利的口頭審理是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而設置的一種行政聽證的程序,主要是為了查清楚事實給當事人當庭陳述意見的機會。而對於口頭審理程序的確定,可以是由當事人進行提交書面申請,也可以由合議組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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