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侵權該怎樣賠償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專利侵權賠償一共有五種計算方法:
1、權利人損失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用公式表示如下:
權利人損失=專利產品減少銷量(或侵權產品銷量)Ⅹ專利產品合理利潤
而我國法釋[2015]4號第20條規定,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可以視為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也就是説,侵權產品每銷售一件,可以認為會導致權利人的專利產品銷量減少一件。
2、侵權人獲利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權人獲利=侵權產品銷售量*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營業利潤或銷售利潤)
其中,銷售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税收附加,而營業利潤=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許可費的合理倍數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4、法定賠償
專利法65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5、約定賠償
法釋[2016]1號第28條規定,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並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上述第1種到第4種的計算方法有所謂的法定順序,即只有前一種計算方法難以確定的,才能適用第二種計算方法,依次類推。
賠償計算方法的法定順序,似乎可以理解為對權利人的限制和對侵權人利益的保護。但只要權利人拒絕提交證據證明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就足以使權利人損失難以確定,進而可以按照第二種計算方法主張權利,這實際上使得法定順序的規定沒有任何操作價值。
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著作權法徵求意見稿第76條第1款則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權利人可以選擇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或者一百萬元以下數額請求賠償。國務院法制辦在徵求意見稿説明中提出,將順序性規定修改為選擇性規定的目的在於:着力強化著作權保護力度、有效防範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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