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罪司法解釋
當前,在實際生活中,隨着知識產權重要性的提升,侵犯知識產權罪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人們的重視與關注,其在諸多犯罪中的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下面本站的小編主要對侵犯知識產權罪司法解釋進行了一定的分析。
侵犯知識產權罪司法解釋
對實踐中一向存疑的知識產權犯罪中的重要立法術語,司法解釋給予了明確,這對統一執法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對“相同的商標”的界定
對何謂相同的商標的理解直接涉及罪與非罪的重大判斷。新司法解釋第8條明確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該解釋的科學之處在於點破了假冒註冊商標的直接目的,突出為了謀求相關利益而盜用被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信譽,讓消費者誤認為自己的產品同被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質量是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實質。
(二)關於“使用”的界定
原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中有規定,新司法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説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這實際上沿襲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內容規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比較明確的“使用”認定標準。
(三)關於“銷售金額”、“非法經營數額”等的界定
“數額”一詞在衡量包括知識產權犯罪在內的經濟犯罪中對定罪、量刑起到主要作用,理論界討論的極其複雜,實踐中理解的五花八門。新的司法解釋在第9條中明確地規定“刑法第214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在第12條中明確地指出“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上述兩個數額的明確界定為實踐中查處相關案件釐清了許多模糊的問題,對正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和已從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獲利的行為都給予了積極的法律堵截。
(四)關於“明知”的界定
刑法第214條規定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中,規定主觀罪過上具有“明知”的要求,然而何謂明知?新的司法解釋第9條第2款界定了4種情形之一的即為“明知”:“(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三)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上述關於“明知”內容的具體界定為認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供了依據。當然第4種情形中的“應當知道”一詞的使用可能仍會留下不同理解的空間。
綜上所述,通過對侵犯知識產權罪司法解釋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從而利於人們在實際生活中用刑法規制自身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的行為,這對維護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前,在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國家已逐漸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刑事法保護力度,如若人們對此問題仍存在一定的疑問,則可及時向本站進行一定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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