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的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一、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四、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知識產權中的侵權,涉及到多個方面,例如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商業祕密侵權等等,而在不同的侵權糾紛下,確定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其中要是屬於一般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案件,那往往就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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