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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的特徵

主要特徵: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註冊。
法律特徵: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1、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2、知識產權的獨佔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法律依據:
《知識產權》和《著作權》的規定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 (1)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第一,獨佔性,即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佔,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第二,排他性,即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 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 (2)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 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 (3)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 消滅,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狹義的知識產權制度,即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分 為兩個類別:文學產權和工業產權。廣義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祕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 計權等各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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