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和發行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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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人身權利。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界定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各國立法中關於發表一詞的用法包括“披露”、“發表”、“決定發表”、“向公眾提供”、“傳播”、“告知”等,是指作品已經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作品的內容。至於公眾是否實際知悉或關注被公開的作品,則無關作品是否發表。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複印件的權利。
兩者的區別: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並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一種,不可轉讓。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失,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
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可以轉讓並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複印件的權利。
兩者的區別: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並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一種,不可轉讓。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失,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
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可以轉讓並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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