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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影視劇著作權的核心要素是什麼?

認定影視劇著作權的核心要素是什麼?

一、認定影視劇著作權的核心要素是什麼?

可以獨享影視作品的使用權。電影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影視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權,其作者有權單獨使用其作品。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二、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的認定方式是什麼?

(1)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製片人享有,但是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影視作品指的是創作完成的影片而不是劇本、腳本等。也就是説,影片作為一個整體其著作權由製片人享有,其他人員只享有在影片上署名的權利和根據合同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2)影視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比如,影視作品的劇本除了可以作為影視作品拍攝的基礎外,還可以作為文字作品,因此劇本創作者可對劇本單獨行使著作權;影視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樂可以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而享有著作權。

三、著作權可以合法使用的情況有哪些?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其他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以閲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認定影視劇著作權的核心要素是作者擁有最終的全部著作權。如果他人想要購買或者是使用該影視作品的中的一部分或者多部分的,需要獲得該作品的作者的授權使用的許可,不能擅自的使用作品中的各項素材,否則將視為構成了侵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