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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無過錯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著作權無過錯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著作權無過錯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著作權糾紛案件之中無過錯的一方僅需要承擔不再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即可,這是由於此類糾紛案件適用的是過錯責任的原則,只有諸如環境污染、高危作業等引起的糾紛,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著作權糾紛案件之中無過錯的一方僅需要承擔不再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即可,甚至有可能無過錯的一方,並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這是由於著作權糾紛並不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具體不適用此原則的原因如下:

1、目前國內著作權領域尚缺少與無錯歸責原則配套實施的保險制度。考慮到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與責任保險相依附的現實情況,法官在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時,往往需考察責任保險制度。目前,我國保險事業蓬勃發展,但國人對於責任保險還缺乏應有的認識,立法也欠缺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在著作權領域,尚未見到有關責任保險的立法構建,實踐中也缺少操作實例,在此種情況下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並意圖通過該歸責原則來分散社會風險,條件尚不成熟。

2、著作權侵權行為不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為此其不宜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上文所述,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為”,此類行為往往本身具備合法性,只是法律出於彌補受害者損失,平衡損益雙方所處的社會地位、風險承擔能力等考慮,才在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不具備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依法直接認定其應承擔賠償責任。不同於高度危險行為,一般來説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比較明顯,常常表現為在法律許可使用的範圍之外,對著作權人享有專有權的作品不當使用,為此發生著作權侵權行為後,受害人通常不會面臨舉證不能的困難;此外,其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由於技術問題而致使是否發生侵權行為、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認定困難的情況。

3、著作權本身具有極強的兼抑性,這決定對著作權的保護不宜過寬,而應從嚴,為此不適宜適用過寬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應使用從嚴的過錯責任原則。著作權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着重考慮著作權人的合法壟斷利益與一般公眾的學習、思考、應用利益及整個社會文明的演化、進步之間的利益平衡,在該利益平衡中因一般公眾對作品的學習、使用需求及社會整體文明進步的需求,較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更具長遠性、廣泛性,為此著作權立法對著作權人的權利做出了必要的限定。鑑於此,我們認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這種意在傾向保護受害者的歸責原則不宜作為著作權歸責原則。否則其很可能擴大原有的著作權保護維度和空間,使得著作權立法者的本意遭受扭曲。

二、著作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

公民在發現自己的著作權被他人侵犯之後,首先需要確定具體是誰侵犯了自己的權益,然後需要確定對方是否是故意實施的侵權行為,若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對方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故此種情形下著作權人是沒有資格去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

著作權無過錯侵權會受到的處罰主要是需要支付損害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主要是根據受到的實際損失等因素來綜合確定的。如果是侵權行為人主觀沒有過錯的,賠償的數額也是可以相對減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