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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起訴多次是否有效?

有效。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著作權侵權起訴多次是否有效?

除特殊侵權情形外,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但《著作權法》規定了幾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將該行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訴訟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本法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侵害著作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方式:

(1)停止侵害

是指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侵權行為人無論在主觀上有無過錯,都必須停止侵權,防止侵害擴大,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消除影響

著作權侵權可能對著作權人的名譽、聲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公眾對作品的錯誤認識,侵權人應當以一定的方式,在與損害的相當的大小範圍內消除前述不良影響。這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責任方式一起適用。

(3)賠禮道歉

當著作權侵權行為造成作者的著作人身權損害時,法院可以判定侵權人向著作權人賠禮道歉。但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應當慎重使用,不宜濫用而導致實踐中常發生的無法實際履行或履行效果不好而導致新的糾紛。這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責任方式一起適用。

(4)賠償損失

在著作財產權受到侵害時,賠償損失是侵權行為人的主要責任承擔方式,也是對權利的主要救濟方式。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著作權是一項非常特別的權利,只要有他人對自己的著作權進行侵害時,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對自己保護。並且要求對方進行賠償,是合理範圍之內的。如果對方認為著作權侵權判決有誤,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其重新對案件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