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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界定是如何的?

一、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界定是如何的?

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界定是如何的?

1、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2、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3、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不正當的手法包括哪些?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於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並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所以如果是惡意註冊的商標,就算是註冊下來了,那麼當事人也可以在公告的3個月的期限內提出異議,提供對應的使用證明以及其他的證明材料,那麼最後有可能讓惡意申請商標的人無法講商標註冊下來,為了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最好是及時的註冊商標。



標籤:商標註冊 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