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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與物權之間有區別嗎?

一、專利權與物權之間有區別嗎?

專利權與物權之間有區別嗎?

專利權與物權是本質上的區別的。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顧名思義就是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具有排他性、對世性、絕對性;專利權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用權與獨佔權,它強調的更多的是對具有知識性的勞動成果的相關權利。

二、專利權主體的內容包括什麼?

1、專利權主體的概念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並同時承擔對應義務的人。在我國,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申請或受讓專利,成為專利權的主體。應當注意到,專利權的主體不等於專利的發明人、申請人。

2、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

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發明又稱共同發明,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合作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3、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

委託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發明是指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由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被委託人享有。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被委託人為專利權人。如果雙方在委託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歸屬則依約定。

4、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

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發明人所在單位。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5、其他有權行使專利權的主體

這些主體包括專利權人的繼承人、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等等。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無權獨立行使專利權,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有獨立的訴權,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放棄申請權利的情況下有獨立的訴權。

對於專利權與物權之間的區別我國法律中還是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的,二者之間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的,其中專利權是一種發明創造的所有權,而物權則比較單一,一般單指財產權,二者適用的場合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

標籤:專利權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