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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轉移和轉讓意味着什麼?

一、專利權的轉移和轉讓意味着什麼?

專利權的轉移和轉讓意味着什麼?

專利權的轉讓意味着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已經轉移,專利權的受讓人成為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而出讓人即原專利權人不再享有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專利的實施許可則意味着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並沒有轉移,該專利權仍由專利權人保留,被許可人只是取得了該專利的實施權。

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轉讓合同可以約定,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後,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係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二、怎樣進行專利權轉讓?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①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瞭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徵。

③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後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⑤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髮明説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⑥價款及支付方式。

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⑧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願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的規定中,專利權是其中重要的一種,我國的專利權利人在經過法定的申請程序獲得了專利權之後,此時也是可以將專利權轉讓給他人的,在我國的專利權轉讓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而言,專利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是需要簽訂合同的。

標籤:轉讓 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