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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政處罰中的商標稱為什麼?

一、商標侵權行政處罰中的商標稱為什麼?

商標侵權行政處罰中的商標稱為什麼?

稱為侵權商標,工商局對於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是進行行政罰款,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具體的措施當中包括責令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且沒收銷燬侵權的產品,而且用於製造侵權產品的一些工具也是會被沒收。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惡意偽造、製造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託而製造其註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註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採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於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

1、惡意為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採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並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們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是可以對於侵犯商標權這種行為做出一定的處罰的,擁有相關的處罰權利。其中最常見的一種處罰就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且需要對於受到侵權的人員的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