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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品種選育與生產經營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扶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種畜禽品種選育與生產經營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第十九條 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並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辦法和畜禽遺傳資源的鑑定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審定或者鑑定所需的試驗、檢測等費用由申請者承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會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應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轉基因畜禽品種的培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可以組織開展種畜優良個體登記,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優良種畜登記規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實驗室、保存和運輸條件;

(二)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體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來源明確,供體畜符合國家規定的種畜健康標準和質量要求;

(四)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

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具體審核發放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樣式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範圍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農户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餘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户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佈種畜禽廣告的,廣告主應當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註明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或者鑑定名稱;對主要性狀的描述應當符合該品種、配套系的標準。

標籤:選育 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