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搶注商標,需要怎樣辦理
一、禁止搶注商標,需要怎樣辦理
1、對尚未註冊成功的商標,可以提出異議。
如果發現您的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但搶注者的申請尚未獲得批准,可以通過提出異議的方法進行救濟。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申請商標應當先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審查的進入公告期,公告時間為3個月。在這3個月內,符合條件的主體可以提出商標異議。那些被搶注商標的創業公司可以在這3個月的時間裏,通過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準備證據材料,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
2、已經註冊成功的商標,可以申請無效宣告。
如果被搶注的商標已經過了3個月的公告期獲得核准註冊了,此時公司可以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法》對無效宣告申請有5年的時間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標獲得註冊時間超過5年,就不能以被搶注為由申請無效宣告了(馳名商標不受此時間限制)。對商評委的裁決,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馳名商標保護)、第十五條(禁止他人搶注)、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誌保護)、第三十條(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條(初審公告申請在先,同一天申請初審公告使用在先商標)、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在先權利、不得不正當手段搶注 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異議和宣告無效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在公告期提出,一個是在拿到商標註冊後的五年內提出宣告無效。宣告無效對馳名商標沒有時間的限制。
在我國相關的合法進行註冊的商標,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相關的商標被他人搶注的,相關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對這類惡意搶注者進行相應的舉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相關的經濟市場的公平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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