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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註冊商標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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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註冊商標的限制有哪些

轉讓註冊商標的限制有哪些

1、轉讓人必須是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商標的權利所有人,任何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以欺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轉讓商標的,其轉讓無效。

2、註冊商標或申請商標的權利人為兩個以上的共有商標時,必須經過所有權利人確認同意後才能轉讓,否則轉讓無效。

3、商標受讓人必須具備商標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必須是依法成立並具有經營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受讓人是自然人的,則必須是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及其他依法獲准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並且被轉讓商標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准的經營範圍內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範圍內。

4、商標轉讓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必須要清楚地知道商標轉讓方手中,在同類商品/服務上的是否還有與被轉讓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標。如果有的話,必須同時一併辦理轉讓。否則,該註冊商標的轉讓在商標局的審查中極有可能被要求一併轉讓,或者轉讓不被核准。由此可能會對轉讓中的某一方造成的重大損失。

5、註冊商標或申請商標轉讓時,轉讓雙方必須簽訂該商標的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規定“轉讓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負責辦理”,因此,如果通過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向商標局辦理轉讓申請的,所代理的只能是商標受讓人的意願。任何未經過商標所有人簽字、蓋章的商標轉讓行為都屬於無效轉讓行為。

6、所有遞交商標局審查的商標轉讓文件必須能清楚地説明該商標轉讓是權利人的真實轉讓意願,如果説明力度不夠的則盡轉讓雙方可能通過辦理商標轉讓公證、或者轉讓方主動公證轉讓意願,以此確保轉讓的順利成功。否則,商標局可能會要求予以補正的。

7、註冊商標在轉讓前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轉讓前必須徵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否則商標局將會駁回其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的轉讓後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轉讓雙方僅簽訂註冊/申請商標轉讓合同,而未經商標局核准轉讓的法律程序的,其轉讓無效。

商標轉讓雙方在簽訂轉讓商標的協議、付清轉讓款項和取得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後,雖然受讓人可以正常地使用該註冊商標,或者享有該商標申請權利,但是在該註冊/申請商標的轉讓申請未被商標局核准之前,其所有權仍然屬轉讓方。

商標的轉讓肯定會涉及一定的法律限制,對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説,如果自己不能進行權益的維護,可以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國家對於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強,所以自己應該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註冊商標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