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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商標1.48W

商標異議申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
1.提出期限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2.商標異議申請文件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並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