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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轉讓的原則有哪些

商標1.36W

1、一定要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訂立的商標轉讓合同和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應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轉讓註冊商標合同的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得以註冊商標為自己製造、銷售偽劣商品作掩護。
3、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4、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否則,許可人有權中止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
5、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除非與受讓人訂有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否則,受讓人有權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原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
6、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獨佔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許可人也不得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獨佔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僅自己仍對其商標享有使用權,而且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放同樣的非獨佔性商標使用許可。
7、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不得自行允許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除非有商標所有人即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的明確授權。
8、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上述途徑皆行不通的,通過訴訟最終解決。
9、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爭議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商標權轉讓的原則有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轉讓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