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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別家商標,當心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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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九月椒”狀告“六月椒”侵權

濫用別家商標,當心惹上官司

2014年10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朱某將自己獨創的“九月椒”註冊為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自助餐廳;飯店;快餐店;茶館,截止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2017年某公司發現天水市某縣有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了“六月椒”火鍋店,遂於同年6月申請甘肅省某縣公證處對涉嫌侵權的該火鍋店的徽標進行了拍照並進行了公證。

經查,“六月椒”火鍋店經營者為楊某某,為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户,註冊日期為2017年4月18日,楊某某在其火鍋店門牌上將“六月椒”突出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綜合某公司商標的知名度、楊某某經營場所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及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7800元。

對於某公司要求楊某某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院根據某公司委託代理人蔘與處理本案糾紛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費用支出憑證,依據必要性、合理性酌情支持2200元。至於要求楊某某登報澄清事實、賠禮道歉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判決如下:楊某某立即停止對使用某公司“九月椒”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

説法:名雖不同 商標太像構成侵權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周海睿法官認為,某公司系“九月椒”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仍在註冊保護期內,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楊某某辯稱“六月椒”系通用名詞使用不構成侵權。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通用名詞或標識缺乏顯著性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但某公司已從國家商標局取得了商標專用權,因此不論是“六月椒”還是“九月椒”均不是通用名詞。

其次,根據原告提供的公證書照片來看,楊某某在其門牌上使用的標識“六月椒”由漢字“六月椒”及圖形“三個辣椒”組成,而某公司的註冊商標“九月椒”由漢字“九月椒”及圖形“二個辣椒”組成,楊某某使用的漢字“六”的字體與“九”幾乎相同,很容易在餐飲行業、消費者及相關公眾中產生被告與原告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係等特定聯繫,以及原告與被告提供服務具有一致性的誤認,其行為構成了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