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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性質

商標2.09W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性質包括從商品、商標、商標權三者關係角度分析、從商標權和所有權關係角度分析、從商標權耗盡理論角度分析、“商標侵權”贊成論的理由欠有説服力,相關的詳細的內容請閲讀下文。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性質

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性質

1.從商品、商標、商標權三者關係角度分析。

眾所周知,商標系表彰商品之標記。在商標使用人方面,商標功能主要在於表明商品之不同來源;在消費者方面,其功能主要是代表着恆定之商品質量。商標功能的發揮須以商標與商品相結合為前提,而商品則藉助商標來擴展其聲譽,吸引消費者。商標權則是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註冊商標擁有的權利,其目的是保障商標功能的發揮。縱觀各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內容及保護範圍均是從商標與商品相結合的角度來設置的。如中國《商標法》第 37條規定:“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之商標和核定使用之商品為限。”可以認為,就一件具體的商品而言,在其上是否存在某一註冊商標權應以該註冊商標是否已和該商品相結合為標準來判斷。如果兩者處於結合狀態,該註冊商標權存在,否則在該商品上不存在該註冊商標權。在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被反向假冒人之註冊商標已脱離了其核定使用之商品,在此分離狀態下,該商品上不存在其註冊商標權。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據此,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不構成侵犯被反向假冒人的商標權。

2.從商標權和所有權關係角度分析。

在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行為人通過支付對價,合法取得了他人生產商品及附着於其上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所有權。作為所有權人,行為人有權對該商品及註冊商標標識依法進行支配,如繼續銷售、銷燬、使用等,是由於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存在,行為人對商品及註冊商標標識的所有權受到限制。除可以在不對商品作任何改變的情況下使用該商標標識繼續將該商品投入流通外,行為人不能對該註冊商標標識作其他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否則屬商標侵權。譬如行為人將該註冊商標標識使用於自己生產的與商標權人核定使用商品同類商品之上的行為就屬商標侵權行為。除上述限制外,該註冊商標權對行為人的所有權沒有任何約束力。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生產商品及註冊商標標識所有權後,並沒有再對該註冊商標標識進行任何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故其行使所有權的再銷售行為不受他人註冊商標權的限制,從而難以認定其為商標侵權行為。然而這並非意味着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是合法行為,只不過表明其確實不涉及被反向假冒人註冊商標權而已。

3.從商標權耗盡理論角度分析。

商標權耗盡,又稱商標權窮竭,指合法載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投放市場,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被視為用盡。如《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範法》第20條規定:“商標註冊不給註冊所有人以權利,阻止第三者對於在該國在該商標名下合法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只要這些商品沒有任何變化。”商標權耗盡理論是對商標權的限制之一,雖然中國商標法對其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亦遵循這一準則。依據該理論,註冊商標權人將其商品置入流通過程,從交易對象手中取得對價之後,其商標權就該商品而言已經用盡,即表現在該商品上的商標權已經消滅,故其商品之新所有人無論以何種形式將該商品繼續進行流通,均無損於該註冊商標之聲譽,不應視為商標侵權。當然,如果該商品已有改變,則不能再用該商標投入流通,否則為商標侵權。因為此時該商標所表彰商品之質量已有改變,繼續使用該商標可能有損於商標聲譽。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商標權人已將其商品投放市場,故其商標權在該商品上已經消滅。行為人在不改變商品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將商品繼續投入流通,均不構成商標侵權,因而不能將反向假冒商標行為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需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用第三人之註冊商標銷售該商品,則構成商標侵權(侵犯了第三人註冊商標權)。

4.“商標侵權”贊成論的理由欠有説服力。

贊成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屬商標侵權行為的學者,提出了諸多理由作為佐證,其主要者有四:

(1)如果不將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作為商標侵權行為加以處理,勢必嚴重影響商標權人利益,中國廠家的名牌戰略永難成功;

(2)商標權與著作權同屬知識產權範疇,而中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7項已將反向假冒著作權界定為侵犯著作權行為,據此,也應把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界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3)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屬中國《商標法》第38條第4項所規定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之一,自應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標籤:性質 假冒 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