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所有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可以嗎?
商標權人是不可以通過文字、圖形、數字等多種要素進行修改,從廣義上來説只要對註冊商標進行改動,均屬於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但結合《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中的改變是指細微的改變,沒有發生質的變化,文章開頭給出的那些商標圖形則屬於此類,如果改動較大,發生了質的變化,則表明改變後的註冊商標具備了新的顯著性,變成了新的未註冊商標或者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管形成的是新的未註冊商標還是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他們的使用都不會導致原註冊商標的撤銷。
由此可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中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後形成的商標應該是與原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即對註冊商標進行局部或者較輕微的改動,如改變註冊商標中文字部分的字形、字體、簡繁寫等,或者在不敢變註冊商標圖形主體的前提下,對圖形部分作稍微的改動或增減等。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商標過程中,不能擅自改變商標,如果需要改變註冊人名義或地址等事項,必須要去商標局申請變更,如果逾期不改的,商標局就會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自行改變其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即屬於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註冊成功後是不能隨意自行更改使用的。如果説是發展過程中拓展了新的業務,需要更改已註冊成功的商標的話,建議將更改後的形式重新註冊商標使用。不過雖説商標註冊成功後,商標樣式與顏色不能隨意自行更改。但商標註冊的名義、地址等信息是可以申請更改的。
註冊商標在使用時,只能有大小的變化,圖樣、顏色(註冊時未指定顏色的)本身不能有變化。但差異不大的字體改變、不影響認讀的排列方向的改變,以及其他不涉及商標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徵的改變,且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視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商標非規範使用,在後期面臨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時,提交使用證據很可能被判為非規範使用不能作為使用證據,從而有被撤銷的風險,故推薦商標所有人應規範使用商標,如果需要改變商標設計,則建議將改變過的商標再單獨進行商標申請。
商標註冊,不僅僅是文字,還包括字體,顏色,版式,都是固定的,受到法律保護,那麼被保護的部分也不能改變。
商標從提交申請開始,商標的構成元素、佈局方位、輪廓外形等等都已成定數,過五關斬六將的取得商標權僅僅是商標運營的第一步,而對商標的細節管理則決定商標是否能夠長久的運營下去,商標註冊成功後不能隨意自行修改。商標註冊的名義、地址是可以申請修改,商標樣式和顏色不能申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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