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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哪些?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哪些?
律師解析: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3、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