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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條例17條怎麼釋義?

為了保障征服依法行政,同時公民可以依法瞭解政府的信息,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內容,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説的信息公開條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每一條都有詳細的釋義,信息公開條例17條也做了詳細的釋義。

信息公開條例17條怎麼釋義?

一、政府信息公開包括第十七條內容

第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主體】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條文註釋

1、本條是對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規定。

2、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確定,實質上也包含了政府信息公開權限的配置問題。由於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關鍵問題是判斷某一具體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而不得公開,那麼,政府信息公開權限的分配,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確定,首先需要考慮的就是誰更適合對某一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因此,也可以説,確定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就是確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主體。

3、本法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有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之分。一般情況下,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根據本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可分為行政機關自己製作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前者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後者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特殊情況下,公開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本條例關於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規定屬於一般規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對某類政府信息的公開主體作出了與本條例不同的規定,則屬於特殊規定,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處理。

應該先要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全部內容,特別是信息公開條例17條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信息公開條例17條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也就是公開權限的配置,並且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規定了有一般規定以及特殊規定。

標籤:釋義 條例